《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征求意見稿)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3年2月6日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完善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防治措施,促進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和說明性文件,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和污染現象的成因,提出了防治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的建議措施,供各有關方面在工作中參照采用。
(三)環境空氣中的細顆粒物包括固態和液態兩種形態,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各種污染源和發生源向空氣中直接釋放的細顆粒物,包括煙塵、粉塵、揚塵、油煙、油霧和花粉等;二是部分具有化學活性的氣態污染物在空氣中發生反應后生成的細顆粒物,這些前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氨等。防治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應針對其成因,全面而嚴格地控制各種細顆粒物及其前體污染物的排放行為。
(四)控制細顆粒物及前體污染物排放的重點領域包括工業污染源、移動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農業污染源、各種施工工地、各種粉狀物料貯存場等。
工業污染源包括:火電、鋼鐵、建材、化工、煉油、有色冶金、各種鍋爐和窯爐、各種廢物焚燒裝置、各種表面噴涂裝置等。
移動污染源包括:汽車(含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機動船舶、航空器、各種移動式機械和動力裝置等。
生活污染源包括:飲食業(烹飪油煙、燒烤和爐灶煙霧)、干洗業(VOCs)、家庭裝修和使用氣霧劑(VOCs)、城鄉家庭廚房(油煙和爐灶煙霧)、家庭取暖煤(油)爐、生活垃圾和城市園林綠化廢物(落葉等)露天焚燒、燃放煙花爆竹和吸煙、宗教和祭祀禮儀活動(焚香、焚化祭品)等。
農業污染主要來自農業用地揚塵、秸稈等農業廢物焚燒等。
(五)環境空氣中的細顆粒物的生成與社會生產、流通和消費活動有密切關系,防治灰霾污染應以降低環境空氣中的細顆粒物濃度為目標,宜采取“各級政府主導、社會各界參與,預防發生為主、應急防護為輔,配套綜合措施、堅持長期不懈”的原則,通過優化能源結構、變革生產方式、改變生活方式,不斷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六)應將能源利用作為防治細顆粒物污染的重點領域,實行煤炭總量控制,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在特大型城市核心區域應實行能源無煤化。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與使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研究推廣煤炭清潔化利用技術,減少煤炭燃燒造成的污染物排放。
(七)應將制定城市建設規劃作為防治細顆粒物污染的重要手段,優化城市功能布局,合理設置公共交通系統,緩解交通擁堵。要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強化規劃環評,合理部署產業空間格局,推動生態工業發展,淘汰落后產能,嚴格實施“區域限批”制度和行業準入制度。
(八)在開展細顆粒物排放總量調查的基礎上,實行細顆粒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將細顆粒物納入污染物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不斷削減排放總量,嚴格控制新增排放量,實施清潔生產,從源頭上減少細顆粒物的產生和排放。